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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超实用的法律知识!

来源: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29 浏览次数:477次

下面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为你讲解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01、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作业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等8项权利。


02、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受严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03、家装扰民不再仅是社会公德问题

建设部出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时不能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


04、美容院禁“拉双眼皮”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吸脂、隆胸、穿耳洞、文眉、去皱等项目在内的美容手术只有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


05、近亲属之间不动产产权变更免征契税

《契税法》规定,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6、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07、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08、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9、游戏装备也是钱,账户被盗可维权

你的大V账号,在游戏里购买的游戏币,都是财产。《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10、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至少三年之内还能起诉。


11、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对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并赔偿

《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预防性骚扰 机关、企业、学校也有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13、有子女者也可收养

为了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4、离婚案件中2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1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6、情况紧迫可扣留侵权人财物

《民法典》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7、高空抛物坠物已入罪,可报警处理

《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8、四类情形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法律对于它施行前发生的事实一般是不适用的,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情形《民法典》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一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二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是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四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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