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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