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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鸿盛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独山宜居家纺销售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13 浏览次数:960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鸿盛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4元,由贵州鸿盛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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