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履平名下银行存款划拨转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华赢商贸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找到,导致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余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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