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球网络的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巨额犯罪收益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持续发展,并出现了很多新形态。精密的诈骗体系、有组织的洗钱流程让电信网络诈骗侦查工作的难度不断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仍有很多工作要做。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给大家带来电信网络诈骗法律法规梳理及分析。
(一)现行法律法规
法律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制主要表现在《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中,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刑事司法协助等规定,构建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初步框架。为及时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作出反应,国家辅以一系列如《关于开展2020年网络安全
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6月,“两高一部”共同发布了《意见二》,提高了治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及实用性。
(二)法律法规演进规律
仅仅刑法时期
在2016年之前,电信网络诈骗还处于由台湾地区到内容转移后到孕育发展的时期,各地偶有发生,尚未形成爆发态势。此期间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依靠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限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量与地域,电信网络诈骗基本都以诈骗罪定罪。电信诈骗的帮助与辅助行为都还没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2.各部门联动时期
2018年,电信诈骗在国内越发普遍,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新问题的规制已经明显出现滞后,且刑法的适用也需要具体规定与解读。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打击已经不仅依靠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包括工业与信息部以及人民银行都加入共防共打,从银行卡以及电话卡实名制与强监管开始全力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司法重点打击
2019年至今,可明显发现司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高密度发布。仅仅是专项司法解释与办案指引都已经体现出司法着力点的方向,还有各类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与综合性规定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定更是不胜枚举。
(三)法律法规架构及功能
通过梳理全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现行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出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作为核心的刑法、作为辅助配合的部门规章、作为重要支撑的司法解释以及作为实务指引的指导(典型)案例。
1. 刑法为核心,决定行为的定性
在整个法律法规架构中,刑法必然是核心规定。刑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进行了基本规定,划清了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因为刑法规定了入罪标准及处罚方式,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很好地结合。无论是台湾地区,还是大陆地区,刑法的规定都表明了政府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度与处罚力度。所以,刑法的规定是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的根本性规定。
2. 部门规章作辅助,在于防范各类电信诈骗
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除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更需要通过各个部门协助进行预防各类电信诈骗。所以工业与信息部以及人民银行分别对电信网络的监管以及对银行以及各类支付渠道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加大对防范电信诈骗意识与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通览各个部门规章,可发现国家统一对各类电信诈骗可能发生的方式及工具进行管理与管控,力争将犯罪行为在各个环节予以遏制。
3. 司法解释系支撑,根据社会与犯罪行为的变化进行更新
自2016年发布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起,司法解释这一特殊的法律文件就围绕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定,将新的犯罪行为以及情节认定以“两高”(公安部)的名义进行明确,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法规定较为概括性的实务难题,也将入罪标准更加具体化,定罪与量刑均更有法可依,司法解释也会对刑法以及部门规章的落地具有支撑作用,在适时的更新后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定更加与时俱进。
4. 指导案例定标准,规范电信网络诈骗完罪案件
据梳理,最高院与最高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项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共有20起,其中有常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案件,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典型案例规范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行为以及裁判标准,比如轰动一时的徐玉玉案,让引起恶性社会后果的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引起全民关注的社会话题,对打击与防范都有积极意义。而指导案例则对全国办案机关的实务工作给予了指导与规范,在此以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中的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为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
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由上可知,该指导案例是非常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为台湾人,组织诈骗集团对大陆地区人民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行为跨越国内外。此案例的发布,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都有落地的指导价值。甚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辩护工作都有所启发。
最高检官方发布的指导意义:1. 对境外实施犯罪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2. 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3. 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案件事实;4. 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笔者总结对辩护人的指导意义:1. 对境外实施犯罪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2. 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3. 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确定案件事实;4.涉案金额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在辩护工作中容易被忽视。
(四)法律法规核心原则
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充分体现出立法与司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一个核心原则,即严防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在定罪与量刑方面都体现出从严从快的刑事政策。将这一核心原则体现的最为到位的自然是2016年与202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意见二》。
以上是笔者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进程与规制特点的梳理与分析,关于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意见二》的解读我们将在今后的系列文章中分享,欢迎社会各界与我们共同探讨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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